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382号
原告:许昌恒业沼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文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辛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兴,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尧灵,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之女),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恒业沼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豫1002民初387号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分别向本院起诉,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1002民初38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