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东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办理四平市东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其在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到期债权1281686元,提出保留应该缴纳各种税金共计936907.31元及农民工工资736583元的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异议人于2022年9月承建的国道牙四公路路面改造工程SPYHO3标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已于2022年10月竣工通车。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我公司加大人力投入,全额垫资,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736583元。劳动监察部门已下达整改决定书,故请求法院将该笔工资款项转入农民工专用账户。关于涉税情况,我公司此笔工程款收入(已开具发票),金额为7394690.83元,此笔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明细如下:增值税:66552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86.55元、教育费附加:19965.66元、地方教育附加:13310.44元、印花税:2218.41元、水利建设基金:4436.81元、所得税:184867.27元,以上共计936907.31元。以上还不包括欠税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发票开具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税款缴纳最后期限是2023年1月18日,滞纳金是每日万分之五,罚款另计。由于我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划款扣税,所以只能由财务人员携带银行卡去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划卡支付缴纳税款。恳请法院将查封的806万元中,保留农民工工资及应缴税款。 异议人提供证据:1.发票复印件;2.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铁西区水务局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附列资料;3.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4.**增值税发票;5.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经审查查明:四平市东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作出(2022)吉0303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平市东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81686元,此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吉0303执53-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工程款128.1686万元,连同另二个执行案件,共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工程款款项共计8060027元。 本院认为:(2022)吉0303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保留农民工工资的申请,本院在审查其他异议案件中,对预留农民工工资的申请已作出裁决。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在已扣划的款项中,保留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所得税等总计936907.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异议人作为施工单位,是此笔工程款收入7394690.83**税义务人,缴交税款是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综上,异议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留应缴的税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 二、对已扣划至本院总数额为806.0027万元的执行款中,中止对其中被执行人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款936907.31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