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131号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三合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女,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26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