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申启材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小***村八社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路26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申启材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