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与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30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博,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四环罚[2017]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四环罚[2017]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四环罚[2017]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