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某某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9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