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9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