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再审申请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其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 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