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永昌县神秘骊靬景区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北环路民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一审被告: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县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永昌县神秘骊靬景区管理处、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