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农民,住该社。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农民,住该社。 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看,该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县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3月28日,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清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