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908号
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舒扬,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研究所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乔晶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岳海,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与被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吉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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