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950号
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万盛路以北,靖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大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