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01号
申请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万盛路以北、靖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23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