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民终3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装修从业人员,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装修从业人员,住甘肃省通渭县。
上诉人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兰图公司只认可盖有兰图公司公章、财务章或曾建平本人签字的合同或结算单,其他事情均与兰图公司无关。二、本案所涉事宜是***和***个人之间的事,因兰图公司与***有约定,项目资金由***个人筹集,人员、材料等均由其安排,兰图公司仅负责外围的协调工作。三、兰图公司与***无合同关系,所盖项目章兰图公司不予认可,也并非公章。***提供的项目清单复印件及***的签字、指印因***本人一审中未到庭无法确定真伪,且与兰图公司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辩称,其完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述称,涉案工程牵涉三角债务,古玩城至今尚未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由吴峰负责测量面积,但吴峰涉嫌工资造假,***已报案但未受理,吴峰测量完***的工程量后,***虽在结算单上签字,但该结算单的原件***至今未见,故应依据古玩城认定的工程量重新进行核算,***从未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是古玩城至今未与***结算。古玩城项目是由***垫资做的,只是以兰图公司的名义接的工程,与兰图公司无关,***欠付的尾款待与古玩城结算后支付给***。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019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兰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30日,***(乙方)与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甲方)签订《房屋轻钢龙骨隔断墙体、木工板造型建造承包合同》,***从该项目部承包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117号的兰州市古玩城轻钢龙骨隔断墙体、木工板造型建造的劳务工程,双方约定:轻钢龙骨隔断墙体单价35元/平方米、木工板造型建造50元/米;甲方应于2016年4月14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负一楼所有房间隔断、单面板、房间正立面、门框、玻璃基础按图纸规定尺寸于2016年4月14日完工,如在合同规定时间不能完工,甲方有权按每日5000元的罚款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如甲方对图纸出现改动、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的部分需按照合同承包价进行补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亦在该合同甲方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向***提供了图纸,***开始进行施工。2016年9月19日,***与***对木工负一楼石膏墙面积与门窗长度进行了结算,经双方测量共同确认负一楼木工板造型及石膏板隔断工程款金额合计为94838.85元,双方均同意按此金额进行结算。同时,***表示“负一楼同意支付”。2016年9月23日,***与***对木工一楼面积进行了结算,经双方测量,木工一楼施工面积合计为3778平方米,工程款为321130元。同时,***表示“最终以甲方验收面积为准,同意支付木工工费材料费”。但***先后共计向***支付了工程款288000元,剩余款项127968.85元至今未付。无奈,***诉至法院。另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117号的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是兰图公司承包下来的,***为该项目的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轻钢龙骨隔断墙体、木工板造型建造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兰图公司认可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由兰图公司承包,***为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故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兰图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且***与该项目部负责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故兰图公司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对***要求兰图公司支付工程款127968.8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要求***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因兰图公司认可***为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故***先后向***支付工程款288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现***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灯具安装材料款12229元,因***于2016年6月23日在古玩城负一楼灯具、安装材料清单中注明“以现场安装为计量”,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场安装及双方的计量情况。另外,典当行的灯具安装与涉案项目无关,故对***主张的灯具安装材料款12229元,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27968.8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负担104元,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针对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经二审审理查明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既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还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涉案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117号的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兰图公司,***系该承包项目的负责人。***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涉及本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兰图公司承担。兰图公司兰州市古玩城装修工程项目部与***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轻钢龙骨隔断墙体、木工板造型建造承包合同》及由***按照合同实际施工并经项目部核算,双方测量共同确认负一楼木工板造型及石膏板隔断工程款金额合计为94838.85元,对木工一楼施工面积进行结算,经双方测量,木工一楼施工面积合计为3778平方米,工程款为321130元。两项合计结算工程款金额为415968.85元,项目部已向***支付288000元,尚剩127968.85元未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兰图公司主张项目部的公章并未在兰图公司备案和管理,对项目部的公章不认可,且兰图公司与***有约定,该工程项目由***负责,项目盈亏与兰图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上诉理由。兰图公司对外承包的工程项目,而其公司内部成立的项目部,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的经营行为,自然应当由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公司对内的约定并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有效抗辩。
综上所述,上诉人兰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上诉人甘肃兰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靳文丽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