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3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言,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5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冯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