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3626号
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凤凰南街149号。
负责人:蒋杨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9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宇(被告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
法定代表人:景仲林(被告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安徽安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小多
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
人民陪审员 马春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进花
书记员 吴 钊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