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41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仲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6455XX。
委托代理人汪雯,苏亚丽,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岳,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351402634H。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1281.52元,承担资金占用利息47075元,合计36835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41元,由被告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18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6343.16元,被执行人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保险情况(详见保险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保险都是车险,无法进行冻结、扣划。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6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2年9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2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2年6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
9.2022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75397.52元,已执行到位136343.16元,下剩239054.36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高明涛
审判员  李良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佳雪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