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2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
法定代表人:景仲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五星坪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岳,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731640.68元。受理案件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东兴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杨冬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