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733号 原告:**,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岱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