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733号
原告:**,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甘肃华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岱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