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森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2370号
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大厦西塔楼2单元11层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12669K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5月12日,本院收到****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61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593元,合计29977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兰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创新园(一期)项目正式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1、安装变压器三台,其中10KV高压开关柜11台、包含10KV电源进线PT柜2台、10KV高压计量柜2台、10KV主变受电柜3台、10KV电压互感器柜2台、10KV分段及隔离柜2台。2、0.4KV低压配电柜25台,其中0.4KV主变进线柜3台、0.4KV全效电能量柜3台、0.4KV低压馈线柜19台、直流电源柜1台。3、照明配电箱1台。4、事故信号箱1台。工程结算价款为5776692.36元,被告陆续付款5490514元,剩余286178.36元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8年8月14日开工,2018年12月4日竣工,质保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86178.36元,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为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81号,因此该案应当由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中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实际是由起诉人为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电力设备设施并非是建设工程,该案中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该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该案不属于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该案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