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森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2369号
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大厦西塔楼2单元11层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12669K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5月12日,本院收到****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63元,合计2922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盛业地产榆中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1、新组立12米钢杆1基、10米砼杆1基、真空断路器1台、避雷器2组、户外隔离开关2组、故障寻址仪1组、ABB户外隔离开关1组、新建彩钢房1座、安装800KVA干式变压器1台、GGD低压柜3面、安装高压计量装置1套带电作业,保障正常供电要求并通电。合同约定,总包干价为298000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全部竣工后,相关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到本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年内付清,保修期为有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9年10月11日开工,2019年10月22日带电“T”接,2019年11月27日实验,2020年1月3日完工。被告按约应当于2020年1月3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到本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2022年2月3日前付清。但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仅付款29800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为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为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此该案应当由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中起诉人****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实际是由起诉人为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电力设备设施并非是建设工程,该案中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该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该案不属于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该案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