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896号之一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大厦西塔楼2单元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萍,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维敏,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华芝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分离科学总部科研孵化基地C栋4楼418、419、420、426。
法定代表人:郑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芝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2元,减半收取4741元,由原告****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余款4741元退还原告****电力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洪亮
人民陪审员 马秀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