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森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201号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大厦西塔楼2**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63元,合计2922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盛业地产榆中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1、新组立12米钢杆1基、10米砼杆1基、真空断路器1台、避雷器2组、户外隔离开关2组、故障寻址仪1组、ABB户外隔离开关1组、新建彩钢房1座、安装800KVA干式变压器1台、GGD低压柜3面、安装高压计量装置1套带电作业,保障正常供电要求并通电。合同约定,总包干价为298000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全部竣工后,相关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到本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年内付清,保修期为有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9年10月11日开工,2019年10月22日带电“T”接,2019年11月27日实验,2020年1月3日完工。被告按约应当于2020年1月3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到本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2022年2月3日前付清。但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仅付款29800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和施工地都在榆中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在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约定明显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本案归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且从该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内容包括钢杆、砼杆、彩钢房等电力工程建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为无效约定。综上,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电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