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兰民一终字第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甘肃金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
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鸿森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区高新雁滩路2678号一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鸿森电力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