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现住所不详。
原告***与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