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4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87302-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39488-6,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西路8号维誉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广孝。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玉军。
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维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91执4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