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民初17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0394886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民主西路97号15层004号。
原告****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