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民初17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0394886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民主西路97号15层004号。
原告****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