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2291号 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土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