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异142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湾村。
原案被执行人: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旻,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32号403。
原案被执行人:定西亨旺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案外人:王旻,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桐子坳04栋。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亨旺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旻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称,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旻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亨旺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贵院执行当中。现申请人获知被执行人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始股东王旻,在2011年4月进行公司注册验资后,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本院查明,***与**、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亨旺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甘0102执17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甘肃东方有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由王旻出资1000万元于2011年4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4年12月23日投资人(股权)由王旻1000万元变更为王旻、**2000万元;2015年8月28日法定代表人由王旻变更为蔺戈;2015年9月1日投资人(股权)由**、王旻变更为蔺戈、***。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异议人虽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但未向本院提交佐证其异议事实的证据,故对异议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