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执3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S2-6-7。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京,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毅,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耿家庄111-2号第2单元0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5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09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0177.6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80177.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19年09月06日、2019年11月0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到期日2020年09月05日),×××途锐牌车辆已于2019年11月30日委托兰州城关区法院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4、被执行人单位在外地本案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找。
5、2019年12月14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
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卫 国
审 判 员 薛 正 奎
审 判 员 吾 斯 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