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罗县龙盛彩钢厂与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922民初1681号
原告平罗县龙盛彩钢厂与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某、米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瓜州县,原告向瓜州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案件属于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龙
书记员 吕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