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辖初9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兰州市庄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合同15条约定的室“仲裁”而非“诉讼”。即使按合同签订地管辖,实际合同也不是在胶州市签署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交的《加工定做合同书》等证据显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加工定做合同书》第15条仲裁条款中约定,与此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所在地(胶州市)法院起诉。该条款名为仲裁,实为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