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5637号
原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