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百利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3569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111-2号第2**0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160861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百利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百利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39096元,并承担执行费4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案件款。经查询银行、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辖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对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