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钢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平大公路4公路处富龙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76E8WA9A。
经营者:**起,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平罗县***钢厂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111-2号第2**0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160861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钢厂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92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324965元,诉讼费3289元,执行费4824元,合计33307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4元。剩余案件款,经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