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564号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753号8号楼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平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堂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建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恒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彪,该公司法务清欠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6元,减半收取5028元,由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燕
审 判 员 仁青才让
人民陪审员 周 学 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代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