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7151号
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季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祥,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民百家园802室。
法定代表人:乔占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结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