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1民初247号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左家湾183号。
法定代表人:乔占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霞,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文,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0日,系永登县人,现住。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旋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铠旋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霞、姚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引发的疫情影响共计扣除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偿还334952.81元借款本金并支付20776.38元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以33495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向铠旋建筑公司借款600000元,***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据并承诺5月20日前偿还,若逾期未偿还则需按照月息2分承担违约责任。后铠旋建筑公司分别于4月23日和4月24日向***支付300000元,共计6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8月28日、9月24日、10月29日、2021年7月15日向铠旋建筑公司偿还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铠旋建筑公司催要下剩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铠旋建筑公司借款600000元出具了借据,承诺5月20日前偿还,若逾期未偿还则按照24%的年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后铠旋建筑公司分别于4月23日和4月24日向***支付300000元,共计6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8月28日、9月24日、10月29日、2021年7月15日向铠旋建筑公司偿还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截止2021年7月15日***尚有334727.64元借款本金未偿还,铠旋建筑公司催要下剩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铠旋建筑公司的陈述及借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体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为3.85%,2021年12月为3.8%,2022年1月至本院作出判决前为3.7%。
本院认为,***因借款事宜向铠旋建筑公司出具的借条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按借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334874.03元借款,2021年7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334874.0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计3318元,案件申请费2299元,共计561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玉星
书 记 员 赵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