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550号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东湖广场A塔11楼1102、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90367300L。
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4848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24元,由原告甘肃铠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雪 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