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23民初293号
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容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容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