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7620号
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号(黄楼商厦)1488室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八百元退还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