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271民初12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吉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