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海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甘肃标点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标点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哈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哈市民三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威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博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博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威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