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459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