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众鑫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财保118号
申请人:嘉峪关众鑫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HJGW1P。
法定代表人:史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西路**信用代码91620200060603436C。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
申请人嘉峪关众鑫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酒钢支行存款90万元(账号6627020311********)。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8日,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酒钢支行存款90万元(账号6627020311********)。期限至2020年11月17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众鑫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