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民初2539号
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月牙泉镇杨家桥村碧月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773414889C。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出纳),女,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镜铁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03436C。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43.5元,由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玉山
人民陪审员 何天福
人民陪审员 付建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