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445号
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03436C。
法定代表人:熊某霞,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玉门市玉门东镇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99397512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玉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岳强应给付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00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450元,合计1017450元。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岳强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岳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询,经“四查”后,冻结被执行人岳强近30000元存款,后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期间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房屋出卖,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岳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报公安机关临控。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