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异14号
申请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03436C。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玉门市玉门东镇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99397512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玉门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甘0981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000000元,诉讼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4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个人出资1000万元。此后,被执行人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资金、财产转入与其有关的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导致本案案件款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故股东**应当对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身份证号码6201031964××××××××)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