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71民初242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甘肃省嘉峪关市人。
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诉王共保、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