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学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万,男,汉族,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个体建筑业经营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学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盛学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