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4执保43号
广西南宁亿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亿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一、冻结广西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班分社178212010107799451账号内存款,以15311790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二、冻结广西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信用社188212010118941878账号内存款,以15311790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本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